租賃合同是不是實踐性合同 不屬于實踐合同的有哪些?
不屬于實踐合同的有哪些?有一個租賃合同不屬于實踐合同。(1)實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實際交付標的物或者有其他實際支付行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見的實務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和存

不屬于實踐合同的有哪些?
有一個租賃合同不屬于實踐合同。
(1)實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實際交付標的物或者有其他實際支付行為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見的實務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和存款合同。
(2)租賃合同屬于允諾合同。
新準則下租賃合同的特征?所謂租賃合同,在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把自己的財產讓給他人使用的人叫出租人;利用他人的人。;擁有房產并支付租金的人稱為承租人。
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 .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有償、雙重服務的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或履行特定行為,因此是允諾合同,而不是實踐合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所以是有償合同;租賃合同的任何一方從另一方獲得利益都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出租人通過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獲得收益,承租人通過支付租金獲得租賃物的用益物權。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是有價值的,所以租賃合同是雙向合同。
2.租賃合同是轉讓租賃物的收益權和使用權的合同。租賃合同的目的是承租人從租賃物的使用中獲得收益。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因此,租賃合同只轉讓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租賃物的所有權。這不同于財產買賣和贈與合同。因此,出租人在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后,將房屋移交給承租人,即房屋的使用權在租賃期間由承租人行使。
3.租賃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租賃合同是臨時性的,不能永久使用。雖然 《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還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而不是認定租賃合同無效或者無效。可見,《合同法》將租賃合同視為一般案件。當然,這也不排除其他法律或法規對某些租賃合同有特殊形式的要求,比如房屋租賃合同的期限定理、變更、解除等,都應采用書面形式甚至要求登記。
4.租賃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品。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必須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因此租賃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性物品,這與消費借貸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