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為什么屬于民法 為什么說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為什么說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民商合一的國家,海商法是民法中的特別法。【我國目前沒有商法】關于船舶物權的規定一般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海商法》中,或者被認為是商法的一部分或商法特別法的《海商法》中;在

為什么說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民商合一的國家,海商法是民法中的特別法。【我國目前沒有商法】關于船舶物權的規定一般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的《海商法》中,或者被認為是商法的一部分或商法特別法的《海商法》中;在英美法系國家,船舶物權不僅受普通法和衡平法調整,還存在于一些專門規定船舶物權的單行法中。比如英國早在1894年制定的《1894年商船航運法》(1894年商船法案),就有船舶所有權和抵押權的規定。
[9]美國早在1910年和1920年分別制定的《1910年聯邦船舶優先權法》(1910年聯邦船舶留置權法案)和《1920年船舶抵押權法》(1920年船舶抵押法案)[11]是專門規定船舶留置權和抵押權的單行法律。
船舶物權的法律地位關系到《海商法》的法律地位。 "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
[12]在, "近年來,為了適應 隨著美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屬于傳統商法范疇的單行立法相繼,引發了商法是否是獨立于民法的法律部門以及是否有必要制定統一的《商法典》的討論。
我們認為,上述立法雖然較一般民法規范有更高的技術要求,但本質上仍只是適用于地方市場或特殊市場的行為規范,因此屬于民法(特殊民法)范疇。
由于它們與民法的一般規范沒有實質性的區別,且以民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不足以形成與民法相匹配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商法典》的制定在客觀上也沒有必要。 "
[13]沒有商法,所以《海商法》是民法特別法。
船舶物權是《海商法》作為民法特別法規定的船舶物權。
因此,船舶物權應定義為所謂的 "特別法與特別法中的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