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不退稅應如何處理(超過三個月未退稅,應該如何辦理?)
超過三個月未退稅,應該如何辦理?“不予退稅證明”只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術語,主要用在出口到國外的貨物退運,海關批準退運申請的時候。官方說法,不是《未退稅證明》,應該是《完稅證明》!直接去稅務局開!稅務局會

超過三個月未退稅,應該如何辦理?
“不予退稅證明”只是一個約定俗成的術語,主要用在出口到國外的貨物退運,海關批準退運申請的時候。官方說法,不是《未退稅證明》,應該是《完稅證明》!直接去稅務局開!稅務局會在《完稅證明》上簽注“已退稅”或“未退稅”。沒有這個簽注,海關是不會批的!這個完稅證明一般是在你提交退稅申請的稅務局開的!只對退回的報關單開具完稅證明,與其他報關單無關。如果已經辦理了退稅手續,就要把退稅還回去。稅務局會簽注“已繳稅”。如果你還沒有退稅,稅務局會簽注“未退稅”。首先你要確定退回的貨物是以你的名義申報的(不排除是你買單申報出去的!),你沒有代為申報,系統里也沒有記錄。當然,不可能給你證書。其次,如果是以你的名義進行出口報關,你需要了解你的那批貨物對應的出口報關單是否已經出具了出口退稅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即是否已經通關?稅務局系統里沒有不通關的記錄。通常要求在出口后90天內完成海關簽發和通關手續,企業向稅務局提交電子數據,這樣相關數據只能在稅務局系統中查到。但是你沒有按時完成以上流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24號》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出口貨物退運的,出口企業應當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附件34),并持其向海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運手續。寄售出口貨物退運的,由發貨人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退(不退)稅證明,并交給發貨人。申請《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時,應填寫《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5),并提供官方電子數據和以下資料:1 .出口貨物報關單(如果退稅時已申報退稅,則無需提供);2.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要提供);3.一般納稅申報表原件及復印件(如申報時未申報退稅,生產企業本年度申報的,可不提供);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此外,出口貨物報關單如有遺失,出口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報關單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