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論
【電子商務】指交易的當時人或參與人利用計算機技術或網絡技術等現代信息技術所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竟δ艿韧瓌t】是一種將數據電文的效力與紙面形式的功能進行類比的方法
【電子商務】指交易的當時人或參與人利用計算機技術或網絡技術等現代信息技術所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竟δ艿韧瓌t】是一種將數據電文的效力與紙面形式的功能進行類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擺脫傳統書面這一單一媒介條件下產生的束縛,為電子商務創造一個富有彈性的、開放的規范體系,以利于多媒體,多元化的技術方案的應用?!疽馑急硎镜某坊亍渴侵冈谝馑急磉_到對方之前和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以前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窘洜I性互聯網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竞贤闪ⅰ渴侵赣喖s當事人就和同的主要條件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菊军c認證】為確保通信安全,安全是傳輸數據電文之前,應首先認證通訊是否在意定的站點內進行,這一過程稱為站點認證?!揪W上銀行】是指使用電子設施通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金融性產品和服務的銀行業務模式或其產品和服務一般包括存款、信貸、賬戶管理、財務意見,電子單據支付其他電子支付工具和服務。【比特稅】是電子商務主流派最為著名的征稅方案,它是以互聯網上傳輸的和由網絡用戶接受的計算機數據信息單位“比特”的數量為 征收依據,比特稅又名字節稅。【認證機構】指電子商務中對用戶的電子簽名頒布數字證書的機構,他已經成為開放性的電子電子商務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務機構。【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在某一國境內開展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時所依賴的固定經營場所或代理機構,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作業場所等?!拘畔⒕W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緳嗬芾硇畔ⅰ恐父郊佑谧髌返拿考椭破飞匣蜃髌废蚬娺M行傳播是出現的用以識別作品、作品的作者、對作品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作品使用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網絡商業方法】指電子商務經營人在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新型網絡商業經營方法,如網上商品銷售方式、網絡廣告方式、網上支付鏈方式等?!倦[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信息自由權?!韭裰面湣恐赣脩粢酝ǔ7绞娇床灰姷模旐撁嫦螺d完成時被鏈對象已經自動顯示在用戶計算機屏幕上,與網頁其他內容融為一體力。埋置鏈會讓用戶以為自己的瀏覽器仍然在先前所瀏覽的網站上。【直接侵權責任】就是由于直接從事了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這中責任的承擔是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前提的?!竞贤穆男小渴侵競鶆杖税凑諅鶆盏哪康模礉M足債權)實行其給付的行為?!綪KI 】即公鑰的基礎設施,是通過使用公開密鑰技術和數字證書來確保系統信息安全并負責驗證數字證書持有者的一種體系。【電子商務稅收中性原則】指對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交易在稅收方面要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心稅會附加稅,以免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居蛎渴且环N用于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的地址的結構式網絡字符標識,是進行網絡訪問的重要基礎?!惊M隘的電子合同】指在計算機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數據交換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網絡廣告】指利用因特網從事商業廣告。【域名搶注】出于從他人商標中牟利的惡意注冊并出賣域名的行為。 【電子簽名認證書】我國《電子簽名認證法》所界定的電子簽名認證書是指證實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有聯系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電子記錄?!倦娮雍灻渴侵笖祿娢闹幸噪娮有问剿⑺队糜谧R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數據交換】簡稱EDI 是一種在公司之間傳輸訂單、發票等作業文件的電子化手段?!緮底趾灻渴歉郊釉跀祿卧系囊恍祿?,或是對數據單元所做的密碼變換,這種數據和變換允許數據單元的接受者用以確認數據單元來源和數據單元完整性,并保護數據,防止被人偽造?!久庳熓掠伞渴侵府斒氯思词惯`約也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分為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和債權人過錯三種類型?!倦[性廣告】是指非以廣告形式出現但包含廣告內容并且客觀上起到廣告喧傳作用的廣告。它形式隱蔽,容易受受眾誤解?!居蛎聪蚯謯Z】是指域名注冊人注冊的域名與商標所有人的商標相同或相近,但并沒有侵害商標所有人的權益,商標所有人對域名注冊進行訴訟威脅或其他騷擾活動?!倦娮哟怼渴侵覆恍杞浫藶榈膶徍?,電腦程序能以電子化或其他自動化的方式發出電子信息或對電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做出響應?!? 電子商務法】:是調整在計算機環境下開展的,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電子交易形式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竟δ艿韧瓌t】:是一種將數據電文的效力與紙面形式的功能進行類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擺脫傳統書面這一單一媒介條件下產生的束縛,為電子商務創造一個富于彈性的、開放的規范體系,以利于多媒體、多元化技術方案的應用?!? 電子商務的基本內涵】:1電子商務是一種采用最先進信息技術的買賣方式。2電子商務實質上形成了一個虛擬的市場交換場所。3電子商務是企業信息化發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種貿易形態,電子商務不等于商務電子化?!? 電子商務的主要類型:】 按照交易對象分類B2B,B2C,B2G,C2C 。按照商務活動內容分類包括兩類商業活動一是間接電子商務,二是直接電子商務。根據使用網絡類型的不同,電子商務目前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EDI 商務,第二種形式是互聯網商務,第三種形式是intranet (內聯網)商務?!倦娮由虅彰媾R哪些法律問題】:電子商務運作平中建設及法律地位問題,在線交易主體及市場準入問題,電子合同問題,電子商務中商業客體問題,網上電子支付問題,在線不正當競爭與網上無形財產保護問題,在線消費者保護問題,網上個人隱私保護問題,網上稅收問題,在線交易法律適用和管轄沖突問題。 【. 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這類社會關系是在廣泛采用新型信息技術并將這些技術應用到商業領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它交叉存在于虛擬社會和實體社會之間,有別于實體社會中的各種社會關系,且完全獨立于現行法律的調整范圍。【,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征】。 電子商務法的基本特征是形式規范,技術規范,開放規范,多重規范。 【, 簡述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中立原則,自治原則,功能等同原則和安全原則。中立原則包括:技術中立,媒介中立,實施中立,同等保護。 【. 簡述美國的電子商務立法情況】: 美國猶他州于1995年頒存的《數字簽名法》是美國,乃至全世界范圍的第一部全面確立電子商務運行的法律文件。2000年2月13日,美國參眾兩院分別通過了《數字簽名法案》,美國的全國州法統一委員會也于1999年7月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時采納。2000年6月克林頓簽署了國會兩院一致通過的《國際與跨州電子簽名法》。
【電子商務法的法律框架體系的基本內容:】電子商務經營法律規范,電子合同法律規范,電子簽名法津規范,安全認證法律規范,電子支付法律規則,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規范,網絡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法,網絡商務中的個人隱私保護問題,電子商務糾紛處理機制的法律規范。
【. 為什么說電子商務法具有獨立法律地位?】(1)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是獨立的,明確的,它調整的是電子商務交易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而這類社會關系是在廣泛采用新型信息技術并將這些應用于商業領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2) 電子商務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有自己明顯的特征,這些社會關系交叉存在于虛擬社會和實體社會之間,而傳統法律調整的范圍都是在現實物理世界的范圍之內,二者的調整地象有站顯著區別。3) 傳統的民法,經濟法及其程序法很難適用于虛擬環境中的商務交易活動,突出體現在合同效力的確定,訴訟管轄,證據認定等保障實體法實施的理論和方法不能支持現有法律處理電子商務案件,有關媒體的管理構架的法律不能適應以網絡為載體的全新的住處交流方式?!? 我國《電子簽名法》的主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法律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內容:1)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明確了在眾多的電子簽名方法和手段中,滿足什么條件的電子簽名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同等的效力。2)對于數據電子文,也就是電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關規定。一是電子文件在什么情況下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電子文件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三是規定了確定電子文件發送人、發送時間和發送地點的標準。3)設立了電子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加強認證機構管理,對電子簽名真實性和電子交易安全性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和意義。為此,該法針對電子認證服務設立了市場準入制度,同時對認證機構的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規范。4)規定了電子簽名安全保障制度。對于電子簽名人,該法一方面要求其妥善保管進行電子簽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碼;另一方面,要求電子簽名人向認證機構申請證明身份的電子證書時,提供的信息必須真實、完整和準確。對于認證機構,該法要求其指定,公布電子認證業務規則;要注其必須保證所發放的證書內容完整,準確;要求其妥病況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倦娮由虅辗ㄖ饕⒎J降膬炄秉c并提出你的看法:】對于電子商務的立法模式。我國學者歷來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應當先分別立法再綜合立法,另一種主張先綜合立法再分別產法,即形成電子商務立法的綜合思路,先出臺電子商務基本法,然后對各個具體總是制定單行規則。【.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直接侵權責任】:
就是由于直接從事了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是不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前提的。 【. 間接侵權責任】:主要是由于侵權人的行為是其他侵權行為的繼續或是為其他侵權行為提供了條件的,如書店、報攤,是否承擔責任以行為人是否有主觀上的過錯為前提。【. 簡述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2)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4)國家規定的其它條件。
【 簡述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買方應當承擔的義務】:( 1)買方應承提按照網絡交易規定方式支付價款的義務2)買方應隨擔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接受標的物的義務。3)買方應當承擔對標的特驗收的義務?!?1. 回答注冊域名時應當特別注意的條款:】1)域名注冊人保證不侵權的陳述。即域名注冊人在合同中保證,盡其所知,該域名的注冊及其直接或間接的使用不會導致對他人權利的侵害。2)域名注冊人保證所提供住處的真實陳述3)域名注冊人保證所提供信息不真實的違約責任4)域名注冊人同意域名注冊組織公布其聯系信息的條款,即域名注冊人提供的所有聯系信息都將通過域名注冊組織的實時數據庫向公眾公開,但以不違反特定國家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規定為限。5)域名注冊組織聲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冊人的聯系信息僅出于注冊管理目錄目的,保證不將域名注冊人的聯系信息付諸商業性使用。6)域名注冊人同意受域名注冊組織采用的糾紛處理程序的約束。 【22. 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者事業法人2)具有相應的計算機信息網絡,裝備及相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術保護措施4)符合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的情況,若不再符合上述前兩項時其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吊銷?!?3. 簡述賣方經營主體在電子商務條件下應當承擔的義務:】
1)按照合同的規定提交標的物及單據2)對標的物的權利承擔擔保義務3)對標的特的質量承擔擔保義務。 【24. 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權利】: 獨立運營的權利、域名資源及相關資源的所有權、違約求償權、電子商務安全保護權?!倦娮由虅战洜I主體的義務】:1)合法經營義務2)身份明示義務3)信息內容記錄義務4)交易中的合同義務5)遵守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等其它民事權益的義務?!?5, 如何區別不同電子商務企業的經營模式不同的責任】:1)網站是交易當事人的,應當對所交易的行為負責。即如果正是網站自己與客戶進行了交易,則網站應當對客戶承擔責任。2)網站是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圍內,履行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和反露義務,則對他人利用其交易平臺提供違反國家規定的商品的行為不負責任。反之基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臺提供違法的商品,則應承擔責任?!?6.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合同反映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27. 電子合同】: 狹義上指在計算機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8. 電子數據交換:】簡稱E DI ,是一種在公司之間傳輸訂單、發票等作業文件的電子化手段。【29. 格式合同】:
是不需要別一方意思表示的參與,而由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事先擬制的合同?!?o. 行為能力:】 指民事主體以自身的行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31. 電子代理:】 是指不需要經人為的審視,電腦程序能以電子化或其他自動化的方式發出電子信息或對電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響應?!?2. 要約】: 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要約的意思表示。
【33.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34. 承諾:】
,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經承諾并送達于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
【35. “到達主義”】:是大陸法采取的一種判斷合同成立的承諾標準。即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和地點為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與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謂“發送主義”【36. “發送主義”:】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種判斷合同成立的承諾標準。即以承諾發出的時間與地點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7.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其發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8. 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是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權利4)合同爭議的解釋權。
【47. 簡述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真實性,應當考慮的因素】: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它相關因素?!?8. 簡述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幾個條件】: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9.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絡廣告則屬于要約。
【53. 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不得撤銷主要情形有哪些】:我國《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紡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54. 闡述電子代理人的有效要件】:電子代理人的主體要件:電子代理人歸屬者的主體要件一般應有以下方面1)有自己的名稱2)有必要的財產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4)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5)依是指一種算法,它將一串比特字符變
換或翻譯成另一串通常較短的字符串,該密碼算法也稱單向散列運算,其運算結果稱為哈希值,或稱數字摘要,也有人將其稱為“數字指紋”。 【59合同的生效,應具備的條件是】:1)他們處于兩價目不同的階段,屬于兩個不同的制度范疇。雖然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起始時間上往往很難區分開開,但從邏輯分析的角度來講,它們畢竟是處于兩個不同的階段,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談得上生效問題。2)他們的構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為成立,從本質上講就是符合承諾生效的要件。合同的生效,應具備的條件是1)具備合法的締約人,2)締約雙方意思表示自愿、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的表示?!?9.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成立地點的相關規定:】考慮我國的實踐并參考《電子商業示范法》,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合同成立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此條確定收到地點的規則,主要原因在于要處理電子商務中特有的情況,即收件人收到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或者檢索到數據電文的信息系統常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由于信息系統地點的不確定性,為確保收件人與視作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系,且發件人可以隨時查到該地點。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規定?!?0. 合同的成立:】 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決,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41.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或稱法律效力。 【42. 合同的履行:】指導債務人按照債的目的實行其給付的行為。 【43合同的主要特征】:1)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法律行為2)合是是當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實的一致的結果3)合同的訂立目的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4)合同的內容和標的具有合法性。 【44. 簡述電子合同主要特點】:1)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非經顯示器顯示或打印,不具有可讀性。2)電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了不同的特。例如,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手書簽名和蓋章被數字簽名、密碼確認、生物特征等合同主體確認方法所代替,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3)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由于電子合同的超時空特點,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而這也使得合同訂立以方的身份和性質不易確定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特,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這使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很難保證,也使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5. 電子合同主要類型】:
EDI 方式訂立的合同、以電子郵件方式訂立的合同、電子格式合同【46. 我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規定的基本原則要義】:1)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堅持公平原則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責和限制責任條款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對方責任與排除地方主要自然人的行為能力的幾種類型:】 1)完全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行為能力人。分為兩種,一是生理未成熟者,即10周歲以上的示成年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是心智未成熟者,即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3)無行為能力人。這也分為生理未成熟者和心智未成熟者兩種;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上述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締約資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締約但應進行與之年齡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活動;而完全行為能力人則有完整的締約能力?!?0. 簡述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對于要約而言,如果對方做出了承諾,要約人即負有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約在有些情況下是不得撤銷的,對于要約邀請,其發出人則不負有這些義務,他完全可以自由地決定是否接受對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隨時撤銷其已發出的意思表示?!?1. 承諾應具備的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并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在要約的存續期限內做出,若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則應在規定期限內做出;其未規定期限,應在合理期限內做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逗贤ā返谌畻l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4)承諾應符合要約規定的方式。若要約人規定了承諾形式,應符合該形式;若沒有規定則應以合理方式做出?!?2. 判別網絡廣告是否屬于要約的標準】: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只要網絡廣告符合合同法要約的規定,就應視為要約。由于網絡賦予廣告發布人充分的信息空間,廣告發布人為了更加吸引顧客,往往將品種、數量、單價、質量標準、交易期間、送貨辦法等詳細內容均一一列出,最后還附有一份電子訂購單或者合同,可以說,上述內容是完全符合要約的法律特征的,當然,有些比較簡單的網絡廣告,如網頁頭上的橫幅廣告就往往不包含上述內容。因此,一般的網絡廣告應當屬于要約邀請,但符合要約特征的網法成立6)具備保證電子代理人正常運作的技術條件和人員條件7)具備完善的網上企業信息披露制度和客戶的資料保密制度8)在近三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5. 電子代理人的程序要件】:1)電子代理人應當顯示的其最終支配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其歸屬者的名稱、住所、資本發問、經營情況等。2)能提供審查要約或承諾內容的機會。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112條就規定了電子代理人應提供條件審查機會。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在這方面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合同法方面,可以考慮通過對《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進行司法解釋的方式填補漏洞。3)能提供檢查電子代理人歸屬的機會。4)能提供審查參見條款的鏈接機會5)能提供交易信息被非法截取、修改、破壞。6)能對交易信息進行自動儲存備份。7)其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交易雙方事先約定的功能。 【56. 網絡用戶的自我保護是在目前我國立法尚不完備條件下的權宜這計,主要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網絡用戶要知道我國網絡法律的有關現狀,對自己作為網絡合同當事人所處的地位,要有一個必然性的認識。2)要了解網絡合同的成立、簽訂與一般傳統意義上的合同訂立有何不同,特別是對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訂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網絡公司單方擬定的有關協議,并全面知曉相關協議的內容,切不可大意行事。3)一旦引起糾紛,做好相關材料、證據的收集工作?!?7. 數字簽名:】附在數據單元上的一些數據,或對數據單元所作的密碼變換,這種數據和變換允許數據單元的接收者用以確認數據單元來源和數據單元的完整性,并保護數據,防止被人進行偽造?!?8. 簡述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所謂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或稱法律效力。區別在于1)他們處于兩價目不同的階段,屬于兩個不同的制度范疇。雖然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在起始時間上往往很難區分開開,但從邏輯分析的角度來講,它們畢竟是處于兩個不同的階段,合同成立是判斷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談得上生效問題。2)他們的構成要件不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具備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程序,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為成立,從本質上講就是符合承諾生效的要件?!?0.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61. 強化電子簽名】:指經過一定的安全應用程序、能夠達到傳統簽名等價功能的電子簽名方式;又稱可靠電子簽名、高級電子簽名?!?2. 哈希函數】:真實、一致3)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合法。對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還須具體特殊要件,也稱形式要件。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所訂立的合同,在所付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二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在輸了批準、登記等手續時,合同才能生效。3)它們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合同的成立僅僅是反映當事人的意志,如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符合國家的意志,將被賦予法律約束力;否則不僅不能在當事人間產生法律約束力,而且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件未達成一致意見,對于不成立的合同,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合同不成立只能產生民事責任而不能產生其他法律責任。無效合同在性質上違反了國家強制性的規定,故它不僅產生民事責任,而且還可能引起其他法律責任。如民事法律制裁責任和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3. 電子簽名人】:是指持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義實施電子簽名的人。【64. 電子簽名的特征】:
1)電子簽名的非直觀性。目前由于技術原因,人們尚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傳遞親筆簽名,電子簽名所表現出來的僅是一組代碼,它通過計算機數據信息來記錄、傳輸和保存并通過計算機處理后才能被識別。2)電子簽名的特殊認證性3)電子簽名更改的隱蔽性4)電子簽名的安全性?!?5. 美國猶他州的《數字簽名法》中規定被賦予法律效力的電子簽名的標準】:
美國猶他州《數字簽名法》中規定被賦予法律效力的電子簽名必須使用非對稱加密技術,以使用有原始信息和簽名者公鑰的人能夠準確斷定:1)信息是否用與簽名者的公鑰相對應用的私鑰制作:2)信息從制作發送后是否已被改動過。該《數字簽名法》大量使用技術術語,從而根本上否認了其他簽名技術的法律地位。這種立法方法方式在電子商務發展早期,保障電子簽名的可信賴性,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66. 新加坡《電子交易法》對“電子簽名”與數字簽名作了說細的規定】:電子簽名的定義為:“以數字形式所附或在邏輯上與電子記錄有聯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數字或其他符號,并且執行或采綱電子簽名是為了證明或批準電子記錄”“電子簽名”的定義為:“通過使用非對稱加密系統和哈希函數來變換電子記錄的一種電子簽名,使得同時持有最初未變
,換電子記錄和簽名人公開密匙的任何人可以準確地判斷:1)該項變換是否是使用與簽名人公開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生成的;2)進行變換后,初始電子記錄是否被改動過。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數字簽名是電子簽名的一種。
【67. 與一般電子簽名相比,強化電子簽名必須滿足的標準:】必須滿足獨特性、辯識力、可靠性,關聯性四項標準。獨特性指該簽名是簽名者為特定目的的使用的、獨一無二的:辯識力是指簽名可客觀辯別簽名者的身份;可靠性是指由簽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單獨控制的安全及信賴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偽造或破解;與電子文件內容的關聯性是指簽名只能識別經簽署之電子文件內容是否遭到篡改。 【68.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滿足安全的電子簽名的條件】: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3)簽署后地電子簽名的任何柲動能夠被發現;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9. 非對稱加密算法的優點】:非對稱加密算法區別于原有的單鑰(對稱密鑰)加密技術,其優點在于后者加密時的密鑰與用于解密的密鑰相同,用于網絡傳輸數據加密時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漏洞,因為在發送加密數據的同時,也需要將密鑰通過網絡傳輸通知接收者,第三方在截獲加密數據后,只需再獲取相應密鑰即可將數據解密使用或進行非法篡改?!?0. 公/私密鑰對的用法】
公/私密鑰對的用法是,當發出方向收方通信時發方用收方的公鑰對原文進行加密,收方收到發主的密文后,用自己的私鑰進行解密,其中他人是無法解密的,因為他人不擁有自己的私鑰,這就是用公鑰加密,私鑰解密用于通信;而用私鑰加密文件公鑰解密則是用于簽名,即發出方向收方簽發文件時,發方用自己的私鑰加密文件傳送收方,收方用發方的公鑰進行解密。【71. 電子簽名技術實現的主要方法】:電子簽名的實現技術主要包括手寫簽名或圖章的模式識別、生物識別技術、密碼、密碼代號或個人識別碼、基于量子力學的計算機、基于PKI 的電子簽名等。其中,基于PKI 的電子簽名被稱作“數字簽名”?!?2. 數字簽名的基本原理】:1)被發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對原始報文進行運算,得到一個固定長度的數字串,稱為報文摘要,不同的報文所得么的報文摘要各異,但對相同的報文它的報文摘要卻是惟一的。2)發送方生成報文的報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鑰地摘要,用自己的私鑰地摘要進行加密來形成發送方的數字簽名。3)這個數字簽名作為報文的附件和報文一起發送給接收方。4)接收方首先從接收到的原始報文中用同樣的算法計算機出新的報文摘要,再用發送方的公鑰對報文附件的數字簽名進行解密,比較兩個報文摘要,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確認該數字簽名是發送方的。【73.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的條件】:1)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打認管理人員2)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3)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4)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74.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規定的不適用電子簽名的文書包括哪些?】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的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75. 各國的電子簽名立法三種模式的優缺點以及我國宜采用的模式】: 各國的電子簽名立興從其彩的技術方案入手分為技術特定型、技術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種模式。技術特定型以數字簽名作為法定的電子簽名形式。數字簽名實質是一段只有信息發送者才能產生的、別人無法偽造的數字串,這段數字串同時也是對所發送信息直實性的一種證明,采用數字簽名,可以確認信息的來源即發送者的身份,防止其對交易行為的抵賴,也可以表明信息自發出后到收到為止未曾作過任何修改,保證信息的完整性。電子商務法中直接采用數字簽名作為法定的電子簽名技術手段,并對該簽名的特定法律效果予以確認,是著眼于安全性標準,基于對特定簽名技術的信賴。這種立法模式強調,在現行的電子簽名技術中較之安全系數不足的計算機口令和私人密碼、不知應開放型市場需要的對稱密鑰加密以及應用成本過高的生物筆跡和眼虹膜辯別技術而言,以非對稱加密算法生成的數字簽名,是一種既安全可靠,又具有可行性的較為理想的電子簽名技術方案,因而是應作為法定的電子簽名手段。采用這種立法模式的如馬來西亞《數字簽名法》,只規定了數定簽名的法律效力,對采用其他技術的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規定。其他采取這一模式的主要有美國猶他州的《數字簽名法》、意大利的《數字文件規則》以及我國香港地區《電子交易條例》、臺灣《電子簽名法》等。但是反對者認為,技術中立型的立法模式才是電子商務法的技術中立原則在電子簽名制度上的反映。并指出,在電子簽名問題上,技術特定化實際上給其他同類技術的發發展造成了法律障礙,在電子商務尚未不成熟的情況下,過早地將某種特定的電子簽名技術標準化、法定化是不現實的。此外,技術進步具有相對性,公開密鑰加密也并非萬無一失無法破譯,且該技術方案將密鑰被冒用的風險責任完全歸于持有人,不利于對消費者的保護,最終會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只要滿足與紙面簽名功能等價這一最低要求的電子簽名技術手段,都可以承認其法律效力以便為新技術的發展留下空間,并由市場和用戶對電子簽名技術的優劣作出判斷,避免政府對經濟的直接干預。當然,當法律以詳細列舉的方式排除某種廣義的電子簽名在某一范圍內的適用時,超出適用范圍的電子簽名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技術中立型方案,主要以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為代表,規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電子簽名即具有傳統簽名的法律效力。這些條件包括:能夠識別簽名人的身份并表明其認可所簽署文件內容的意思;方法可靠并對生成或者傳輸數據電文的目的來說是適當的。還有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案》、澳大利亞《電子交易法案》、加拿大《統一電子商務法》等也是這一模式的代表。技術特定型立法與電子商務的開放性、發展性原則不符,可能造成限制新的電子簽名技術開發應用。為了彌補二者的缺陷,折中型立法模式應運而生。我國采用折中型?!?6. 強化電子簽名的必要條件】:1)獨特性,系指該簽名是簽名者為特定的目的使用的、獨一無二的;2)辯識力是指簽名可客觀辨別簽名者的身份;3)可靠性是指由簽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單獨控制的安全及信賴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偽造或破解;4)關聯性指簽名能識別經簽署之電子文件內容是否遭到篡改。實施強化電子簽名的方法:1)一般采用數字簽名證書傳遞手段2)借助第三方認證機制保證住處的不可否認。
【77.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安全電子簽名的條件】: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3)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褆被發現;4)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8. 免責事由】: 又稱為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即使違約也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免責事由可分為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和債權人的過錯三種類型?!?9. 簡述我國《電子簽名法》主要內容、特點和不足】: 我國《電子簽名法》首次賦予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其中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的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明確了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設立了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認證機構暫停、終止認證服務的業務承接制度;明確由政府對人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的制度。還明確了合同雙方和認證機構在電子簽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細化了各種認證服務程序;并增加了有關條款追究政府監管部門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此外,該法還對電子簽名在電子政務和公用事業領域涉及的文書和電子簽名作出了原則規定。 【80. 我國《電子簽名法》的主要特點如下:】1)內容簡練2)可擴展性3)靈活自治原則4)與國際接軌。存在的問題:1)適用范圍問題,目前的法律僅將其限制在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領域,不能涵蓋電子簽名的所有功能。2)法律中地交易主體的民事責任的規范較少,整個法律存在偏重行政責任,忽視民事責任的問題。3)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條件過于籠統,可能引起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問題?!?1. 認證】:
是指權威的、中立的、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或機構,對當事人提出的包括文件、身份、物品及其產地、品質等,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與資格,經審查屬實后作出的證明?!?2. 電子認證】:以特定的機構,對電子簽名及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服務?!?3. 電子認證服務】:按照我國信息產業部頒布的《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是指為電子簽名相關各方提供真實性、可靠性驗證的公價服務活動”【84. 站點認證】:為了確保通訊安全,在正式傳送數據電文之前,應首先認證通訊是否是在意定的站點之間進行,這一過程,稱為站點認證。 【85. 電子認證法】:用來調整認證機構、證書用戶、國家行政機關與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之間在電子認證交易中所發生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86. 認證機構】:源于英文“certification a uthority ”,縮寫為CA ,專指電子商務中對用戶的電子簽名頒發數字證書的機構,它已經成為開放性電子商務活動中,不可缺少的信用服務機構?!?7.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我國《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則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界定為“是指為電子簽名人和電子簽名依賴方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 【88.PK 】I :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的縮寫,公開密鑰體系,它是一種遵循既定標標準的密鑰管理平臺,能夠為所有網絡應用者提供加密和數字簽名等密碼服務及所必需的密鑰和證書管理體系。
【89. 交叉認證:】就是兩個CA 安全的交換密鑰信息,相互有效的承認各自簽發的證書的過程?!?0. 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我國《電子簽名法》所界定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是指可證實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有聯系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電子記錄。 【91. 證書暫?!浚褐饕槍τ绊懻J證安全的緊急事件,而采取的暫時性措施。它只暫時陰卻證書的使用,待需要調查處理的事宜完畢后,再作決定。
【92. 電子簽名依賴方】:我國《電子簽名法》界定信賴方含義:“電子簽名依賴方,指基于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或電子簽名的信賴從事有關活動的人”?!?3.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現象或者自然災害,也可以是社會現角、社會異常事件或者政府行為【94. 免責條款】:
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5. 電子認證主要類型】:1)站點認證,為了確保通訊安全,在正式傳送數據電文之前,應首先認證通訊是否是在意定的站點之間進行,這一過程,稱為站點認證。這是通過驗證加密的數據能否成功地在兩個站點間進行傳送來實現的。2)數據電文認證,必須允許收方能夠確定:該電訊是由確認的發方發出的;該電訊的內容有無租篡改或發生錯誤;該電訊按確定的次序接收;該電訊傳送給確定的收方。經過站點認證后,收發雙方便可進行電子通信。電訊認證使每個通信者能夠驗證每份電訊的來源、內容、時間性和地地的真實性。3)電訊源的認證。有兩種基本的方法實現電訊源的認證。一是以收發雙方共享的保密的數據加密密鑰,來認證電訊源。二是以收發雙方共享的保密的通行字為基礎,來認證電訊源。4)身份認證。交易人的身份認證,是許多應用系統的第一道防線,其目的在于識別合法用戶和非法用戶,從而阻止非法用戶訪問系統,這對于確保系統和數據的安全保密是極重要的?!?6.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的關系】:電子認證雖然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但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二者的具體功能、應用范圍以及手段和目的等方面還是存在著顯著區別。認證是建立在電子簽名這種技術保障之上的織織保障。電子簽名著重保護數據電文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認或篡改、假冒,它同時適用于封閉性和開放性的交易網絡,是一種技術手段的保證;而電子認證則主要應用于封閉性和開放性的交易網絡,是一種技術手段的保證;而電子認證則主要應用于交易方身份與信用度的確認,它不僅需要一定技術標準,還需要為電子簽名提供組織制度上的保障,它主要運用于開放性的交易網絡。此外電子簽名一般僅涉及交易雙方的關系,而電子認證則以作為第三方的認證機構的活動作為電子認證法律關系的核心。
【97.CA 的主要職責】:CA 的主要職責可簡單歸結為頒發、更新、作廢、歸檔等五項功能,具體包括:驗證并標識證書申請者的身份;確保CA 用于簽名證書的非對稱密鑰的質量;確保整個簽證過程的安全性,管理證書材料信息(包括公鑰證書序列號、CA 標識等);確定并檢查證書的有效期限;確保證書主體標識的惟一性;發布并維護作廢證書表;對整個證書簽
,婁過程做日志記錄,以及身申請人發通知等?!?8. 電子認證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內容】:1)制作、簽發、管理電子簽名認證證書。2)確認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憶的直實性3)提供電定的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
的條款。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人過錯是指如果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由對方即債權人的過錯造成律效力問題的規定、在新《刑法》中對破壞計算機系統安全相關犯罪的規定等,《電子簽名法》的出臺。評價:偏重于IC 卡的規范,側重于對金融秩序的監管;相關規定主要集中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務院限行業監管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才有權發行電子貨幣。其他金融機構在獲得批準后,要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子簽名認證證書目錄信息查詢服務4)提供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六態信息查詢服務。
【99. 國際上對電子認證服務管理的主要模式】:三種模式,一是強制性許可制度。如韓國、日本、德國、馬來西亞以及我國臺灣和香港。這些國家和地區對認證機構的許可做出了規定,認證機構必須通過了許可才能開展業務。第二類是非強制性的許可制。經政府認證機構,政府會給很多的優惠。如果不經過認證,則沒有優惠,但仍可以運營。如:奧地利、新加坡、。像新加坡1997年由國家計算機委員會(NCB )和電子傳輸網絡(NETS )建立的NETTRUST 認證中心即是。第三種方式是對完全依靠市場調節,通過行業自律予以規范。如美國1995年創建的Verisign 公司。 【100. 目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布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建設過熱,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二是對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的認識不足;三是低做認證機構運行的難度,缺乏必要的規章制度;四是認證機構對自身的安全性認識不夠,承承擔風、險認識不足;五是法律法規、行業規范亟待健全?!?01. 電子認證機構的設立應遵守的原則】:權威性原則、真實性原則、保密性原則、迅捷性原則、經濟性原則。【102. 國際間對于外國認證機構和認證證書的承認方式】:三種方式:1)通過國際條約或雙邊協定來處理。2)行政核準方式。3)認證擔保方式?!?03.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載明的內容】:我國《電子簽名法》所界定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是指可證實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有聯系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電子記錄。而第二十一條則對認證證書內容作出了規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準確無誤,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2)證書持有人名稱3)證書序列號4)證書有效期5)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6)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7)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104. 電子簽名依賴方應當遵守的主要義務】:1)采取合理的步驟核查電子簽名的可靠性;2)在電子簽名有證書證明時,采取合理的步驟;3)核查證書的有效性或證書的吊銷或撤消;4)遵守對證書的任何限制。【105. 認證機構業務風險的幾種情形】:認證機構的設立是為了防范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風險,但認證機構本身在從事提供認證服務的業務活動過程中,也承擔著很大的商業和法律風除。首先在于技術上的風險。其次,風險也可能來自認證機構內部。再次,來自外部網絡窨的攻擊可能致使認證機構需要承擔第三人行為產生的損失。
【106. 什么是免責事由?】免責事由又稱為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即使違約也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免責事由可分為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和債權人的過錯三種類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中,不可抗力是既可以是自然現象或者自然災害,如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嘯、如風等自然現象;也可以是社會現象、社會異常事件或者政府行為,如合同訂立后政府頒發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再如戰爭罷工、騷亂等社會異常事件。不可抗力一般是法定的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的,不履行的一方免除違約責任。在電子認證合同中也存在因債權人過錯而免責的情意,例如簽署者有使用可信賴系統的義務,若因簽署者的計算機系統達不到要求而使認證機構不能履行或不有完全履行頒發證書、管理證書及發布信息的義務,則認證機構可以免責。這方面最簡單的例子如簽署者的計算機配置太低或使用的軟件不合適或有缺陷?!?07. 我國《電子簽名法》規定對電子認證服務采用強制性許可制度的理由】:目前,國際上對電子認證服務的管理大概分為三種模式,一是強制性許可制度,二是非強制性許可制。三是對完全依靠市場調節,通過行業自律予以規范。我國規定了采用強制性許可制度,因為認證機構的管理關系到整個電子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應加強政府的主導作用。由于我國電子認證機構還不具備靠市場引導的行業自律的條件,通過政府核準的認證機構準入條件比較高,其頒布的證書具有較高的公信力。【108.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義務體系】:審查義務;提供的證書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義務;正確及時發放的義務;安全保密義務;業務規則說明和告之義務;及時處理業務義務。【109. 電子支付】:是支付命令發送方將存放于商業銀行的資金,通過傳輸線路劃入受益方開戶銀行,以支付受益方的一系列過程這個定義側重于支付方式的電子化;廣義的電子支付還同時包括支付工具的電子化,將網上銀行及其所開展新型金融服務如電子現金等也包括在電子支付的范圍內?!?10. 電子貨幣】:
電子貨幣的使用者以一定的現金或布款,從發行者處兌換并獲得代表相同金額的數據,并以可讀寫的電子信息方式存儲起來,需要清償債務時,使用者可通過某些電子化媒介或方法,將該電子數據直接轉移給支付對象,此種電子數據便可稱之為電子貨幣。【111. 網上銀行】:網上銀行,是指使用電子設施通過互聯網向客戶提供金融性產品和服務的銀行業務模式。其產品和服務包括存款、信貸、賬戶管理、財務意見、電子單據支付及其他電子支付工具和服務。網上銀行本質仍是一種形式的金融機構。 【112.SET 協議規定的工作流程】: 1)用戶向商家發送購貨單和一份經過簽名、加密的信托書。書中的信用卡號是經過加密的,商家無從得知;2)商家把信托書傳送到收單銀行,收單銀行可以解密信用卡號,并通過認證來驗證簽名;3)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查問,確認用戶信用卡是否屬實;4)發卡銀行認可并簽證該筆交易;5)收單銀行認可商家并簽證此交易;6)商家向用戶傳送貨物和收據;7)交易成功,商家向收單銀行索款;8)收單銀行按合同將貨款劃給商家;9)發卡銀行向用戶定期寄去信用卡消費賬單?!?13. 國外電子支付立法狀況】:美國《電子資金劃撥法》、《統一商法典》第4A 編(UCC-4A 編);歐盟:在成員國建立統一電子貨幣法律制度的框架;國際組織方面:聯合國標準化組織(ISO )銀行業委員會的電子資金劃撥《標準術語》、國際商會負責電子商務工程的工作小組《電子貿易和結算規則》。 【114. 國內電子支付立法狀況并評價:】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IC 卡規范》、《中國金融IC 卡應用規范》及與之相配合的POS 設備規范《銀行卡管理辦法》;國家金卡工程協調領導小組《全國IC 卡應用發展規劃》、《IC 卡管理條例》、《集成電路卡注冊管理辦法》、《IC 卡通用技術規范》;有關部門對相關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如在新《合同法》中對電子合同的法在消費業務方面,對大額資金劃撥缺乏規定;就法律效力而言,以上多數屬于部門規章,法律層次不高;一些重要的法律規范仍然缺位。
【115. 以EFTPOS 系統為例的小額電子資金劃撥的當事人及其法律關系】:
1)持卡人(消費者)與發卡銀行之間的關系。2)持卡人與零售商之間的關系3)零售商與零售商收款銀行之間的關系。4)發卡銀行與零售商收款銀行之間的關系。5)零售商收款銀行與零售商開戶銀行之間的關系。6)零售商收款銀行與數據處理者之間、數據處理者與結算登記公司之間的關系。【116. 小額電子資金劃撥活動調整的一般準則】:事前明示、事前授權、交付記錄、及時糾錯、消費者的限額責任、金融機構的全額責任。意外損失由金融機構負擔。【117. 大額電子資金劃撥法律問題的一般規則答】:1)支付指令指向的銀行對未經其接受的指令,不負擔義務,一旦接受支付指令,則對其結果負有義務;2)就無權交易所造成的損害,如果銀行對支付令的確認已經使用了交易上合理的安全手段,則客戶對該夫權交易要負責任;3)因延誤資金入賬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范圍,僅限于資金傳輸費用、因不適當處理發生的附加費用以及利息,對損失產生的結果不負責任,即結果損害除外;4)劃撥未完成時,付款銀行原則上對劃撥委托人負有連利息返還劃撥資金的義務。【118. 電子貨幣的特點】:1)形態上,基本形式是電子數據形式,具體形式困處理媒體不同而不同;2)技術上,電子貨幣是技術發展的產物,其發行、流通等各環節均離不開技術的支持;3)傳遞上,電子貨幣因存在形式的變化和技術的支撐,可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遠距離的傳遞。4)發行上,目前電子貨幣發行人的范圍比傳統貨幣更為廣泛,既可以是金融機構、銀行,也可以是普通公司。5)結算上,與傳統貨幣的一次結算即完成款項的回收不同,電子貨幣一般需要二次結算才能實現款項的最終回收?!?19. 常設機構】:“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在某一國境內開展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時所依賴的固定的經營場所或代理機構,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作業場所等。
【120. 電子貨幣的法律性質】:1)信用卡和電子支票類的電子貨幣僅是傳統貨幣的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是一種等價物,更是嚴格意義上的貨幣;電子現金代表一定價值,初步具備貨幣的特征。2)電子現金不滿足成為貨幣的以下條件:被廣泛支接受為一種價格盡度和交換中介;不依賴于銀行或發行機構信用的用于清償債務的最終物段;具有完全的可兌換性;本身能夠成為價值的保存手段;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3)目前使用中電子現金的價格必須以既有貨幣為基礎,僅僅是既有貨幣電子化的產物。且根據貨幣法定原則,電子貨幣要成為獨立的通貨形式,必歐洲共同必須得到國家立法的明示許可。因此,電子貨幣目前不具備貨幣的法律性質?!?21. 目前國內外對于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問題的一般做法】:歐洲大陸國家一般主張電子貨幣的發行應包含在現行金融機構的業務中,發行主體僅限于金融監管的對象。而美國和英國的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主面并未進行限制,民間機構反而是新型電子貨幣開發的主力機構。在我國根據1996年實行的《信【122. 電子貨幣金融監管問題】: 發行主體對資金的管理問題:1分業管理2保證發行對等資金的安全。國家對電子貨幣的監管問題。目前歐美國家對電子貨幣的監管有兩種方式:1在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建立一個專門的工作小組;2繼續由現有監管部門修改不適應的原有規則,同時制定新的規則和標準。目前,監管者普遍關注冊的監管問題是為電子貨幣系統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監管的出發點是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主?!?23. 網上銀行的設立主體資格問題:】 全新設立的網上虛擬銀行的設立許可。首先該銀行應當符合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條件;從投資(設立)主體資格來看,各國目前的做法也不一致。我國目前關于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虛擬銀行認可規則》,對網上虛擬銀行的設立采取了比較謹慎的態度,將維護交易安全作為網上虛擬銀行設立規范的基本原則。原有傳統形式的銀行利用互聯網開展網上金融業務的許可。根據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24條的規定,商業銀行調整業務范圍應當經過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因此該問題的核心是傳統形式的銀行利用互聯網開展網上金融業務是否屬于銀行業務范圍的調整。目前這方面的規定還是空白。【124. 網上銀行對客戶所負的三大義務】:預先聲明的義務;保密的義務;執行的義務. 【125. 比特稅】:比特稅是電子商務主稅派最為著名的征稅方案。比特稅是以在互聯網上傳輸的和由網絡用戶接受到計算機數據信息單位“比特“的數量為收稅依據,比特稅又名字節稅。比特稅最初由加拿大稅法學者阿瑟??频聽柼岢?,后經荷蘭的著名學者路,休特和卡林。卡普加以完善。【126. 電子商務稅收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指對通過電子商務達成的交易與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稅方面要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或附加稅,以免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127. 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避稅加劇的原因】:稅收征管、稽查和審計難以操作;商品、勞務、特許權難以界定;常設機構、固定基地等位置難以確定;跨國電子商務的某些交易不需經過海關出入境;跨國電子商務的和電子支付的不易被監督性。
【128. 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1借鑒國外經驗,確立稅收基本原則??山梃b的原則有:公平原則、中性原則、適當的稅收優惠原則、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重原則、稅收效率原則。2完善我國現有稅收法律制度;3加快實施電子征稅,完善稅收征管制度;4加強國際合作?!?29. 電子商務對稅收管轄權的影響】:對屬人性質稅收管轄權的挑戰;對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挑戰?!?30. 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法基本原則的影響】:傳統稅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是法定原則、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在網絡環境下,此三項原則均面臨挑戰。法定原則指稅種的開征、征稅要件、征稅程序、減免稅、稅收急議處理等都必須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進行,即所謂“有稅必有法,無法不成稅”。但目前國際上除美國真正做到了網絡稅收立法先行以外,其他國家尚未進行網絡稅收立法,如此一來對網絡交易征稅就缺乏法律依據。稅收公平原則要求稅收負擔必須在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主全體之間進行公平分配,但電子商務的虛擬留易則標稅收負擔必須在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造成稅收公平原則的失衡。效率是指應以最少征稅成本和對經濟發展最低程序的妨礙作為
,征征稅的普遍準則,由于電子商